咸宁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招标人”)就院内“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咸宁市中心医院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营
二、招标编号:TJXNN04-1507-04
三、项目内容:
1、院方将本院现有停车位的管理经营权出让给有先进理念、资金实力、实际建设和管理能力的投资合作者。院方期望的是实现停车场的智能化管理,达成依法、有序、安全、优质的管理目标。
2、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建设与运营一体化的原则,智能停车场一切软、硬件基础设施均由承包人自建自备,建成后合同期限内的运营管理,包括人员工资、设施维护维保、水电及工商、税务等由承包方自理。合同期满,所有产权归属院方。
3、本项目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时间。三年期满,经院方评估考核,符合可持续改进提升条件的可延期三年,合同条款另行商定。
4、智能化停车场按院方规划、要求的标准建设,投入运营后,第一年按营收的5%向院方交纳管理费,第二年按营收的20%交纳,第三年按营收的30%交纳。
四、取得招标文件时间:从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30日,每天8:30到17:00(节假日除外)在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招标办公室获取。
五、兹定于2015年12月31日9:30在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后勤楼六楼会议室(咸宁市金桂路228号)举行公开招标,届时敬请参加投标的代表携带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
六、签订投标保证信用承诺。
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建设与运营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
3、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经理资格;
4、投标人有同类建设项目经验和成功运营的业绩。
5、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能力,并提供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信贷证明。
八、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未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于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工作质量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从投标企业帐户汇入招标人基本帐户(不接受个人现金),凭银行回单进行投标。若无银行回单或是以个人名义汇入的不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帐户名称:咸宁市中心医院
开户银行:咸宁市建行潜山支行
  开户帐号:42001698608053000589
 九、凡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均被视为已经充分认识和理解了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影响事项和困难、风险等情况。
  十、本项目中标评审服务资料费2000元。

招标人: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
地  址:咸宁市金桂路228号
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0715-8896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