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加大对我院科技力量扶持、培养,促进医院整体科研实力的不断提升,扩大医院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包括:
      1、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3、湖北科技学院科研计划项目;
      4、院级科研基金专项;
      5、横向项目。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三条  科学研究以国家及省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指南为重点,着重研究对人民健康危害较大的和临床第一线亟待解决的防病治病的关键问题,适当安排一定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医药卫生管理学理论研究。
      第四条  参加申报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
      2、旨在解决当前医药卫生工作中的关键、疑难问题,应用前景广泛,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卫生事业的管理有积极促进作用;
      3、水平较高,是国内研究较少或国外正在研究的课题,成果鉴定须有由湖北省科技情报所检索中心提供的项目查新报告;
      4、科学性强,勇于创新,具有科学、严谨的课题设计方案、技术思路和可行性;
      5、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申报要求:
      1、重点(省市级)专科每周期(2年)内申报1项省级以上课题,其它专科申报1项市级以上课题,课题申报与科主任 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具体参照科教部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博士要求每周期(2年)内至少申报一项省级以上课题,项目申报可获得省医学级领军人才经费支撑,并可作为省医学领军人才后备梯队培养。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执行。
三、评审程序
      第六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原则。具体参照«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科研立项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  医院科研项目的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医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针对我市人民群众亟待解决的医学关键性问题,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科技项目指南,及本科工作特点,积极参加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2、科研项目的申报实行逐级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科研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随同湖北省科技情报所检索中心出具的科研立项查新报告,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上报院科教部。
      3、根据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医院实际,由院学术委员会与外埠评审专家分别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可行性论证和量化优选。评审结果报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确定不同的申报档次,分别为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卫计委科研项目;市局科技计划项目;湖北科技学院科研计划项目;本院科研基金专项。
      4、对评定为申报市厅级以上落选的科研项目,可优先确立为院级科研基金专项。
      5、凡获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根据管理规定分别予以相应的经费资助。
 四、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医院科教部具体负责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及管理,包括医院年度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经费资助、结题、鉴定、评奖等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信息反馈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科教部负责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监督。项目小组每年年底向科教部上报年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对研究进展不大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不认真执行或长期没有进展的课题,视情况予以暂停拨款或收回该项目的科研经费。
      第十条  科研成果的支配、使用权、转让权按合同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院科教部遵照相关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组织各专业相关专家进行科研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从人力、物力、经费、时间等方面支持科研课题的开展,确保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根据课题的需要,鼓励各种形式的协作,开展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作事宜由单位之间按合同办法管理。
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科研经费”是指以咸宁市中心医同济咸宁医院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名义或以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人员身份承担,由政府、院校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用来完成所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上述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的所有权属于医院,均应全额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直接开支,严格按课题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医院划拨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或湖北省地方财政按一定程序下达到医院的科研项目。 “其它项目”指省市非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成项目,包括省有关厅(局)市以及医院自筹经费的各类项目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业赞助的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原则
  1.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
  2.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实行经费本开支控制。科教部、计财部承担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职责。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1、各类科研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计财部指定的银行账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由科教部统一管理;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计财部、科教部公章的《科研经费结算本》办理开支手续。
       2、《科研经费结算本》由科教部保管,课题负责人使用。科教部和计财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的规定,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和检查工作,并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3、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课题,其课题经费95%下达到课题负责人,按课题计划掌握使用,5%作为医院管理经费,院、校内科研立项(配套)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4、计财部原则上每年度对各科室科研经费的开支情况审核一次,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及时将经费结算本交计财部核帐。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匹配与奖励
      1、为鼓励医务人员争取院外科研经费,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的经费到位后,医院酌情按实到经费1:1的比例进行匹配;市级按1:0.5的比例进行匹配 ;横向课题按1:0.3的比例进行匹配;省级指导性项目给予10000元资助经费,市级指导性项目给予5000元资助经费。
      2、医院拿出20万元资助院级科研项目,其中院级重点项目资助经费5000元,院级一般项目资助经费3000元。
      3、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按实到经费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不占用院内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追加  立项课题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预计发生经费严重超出预算,课题组应认真进行原因分析,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详细说明。若提出经费追加申请,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课题经费的详细理由、原课题余额经费和申请追加经费的详细使用计划。科教部和计财部对该课题已使用的经费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批复。追加课题经费的额度一般不得超出原课题经费额度的20%。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核拨
  1.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下拨经费与医院配套经费),按以下原则拨付:
  对于一次性全额下拨的项目经费,科教部、计财部将经费分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结算本》,项目开题时拨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40%;也可于结项时一次性支取所有项目经费。
  对于分批下拨的项目经费,按当年实际到账金额,全数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结算本》。
  2.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部、计财部将经费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结算本》,项目开题时拨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40%;也可于结项时一次性支取所有项目经费。
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结算本》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核与执行
  1.科研项目均要在项目任务书中编制与科研活动、科研成果相对应的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科教部审核后执行。预算科目若有调整,需向科教部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2.项目经费的预算,各个科目的经费预算上限为: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75%;仪器设备费15%;调研差旅费30%;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25%,专家咨询费8%;数据采集、印刷出版费30%;劳务费20%;人员费10%;协作研究费50%;其他费用10%(招待费用不得超过5%,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5%);根据实际研究需要,科目费用开支可以浮动10%(其他费用除外)。特殊类型科研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3、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在不违反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由课题组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合理支配。
      4、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可购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单个价值1000元以上),且其合计金额不能超过课题总体经费的15%。由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部审核签字,由设备科按照医院设备购置有关程序实施。 凡课题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须在医院计财部登记,课题结项时交回医院。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2)数据采集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 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具体按照计财部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论证、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房租费、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 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结项鉴定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6)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的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培训及有关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7) 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
      以上费用标准按医院制度规定统一标准执行。

      2、实验材料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消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维修费用、实验室改装费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
      5、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横向课题科研协作费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6、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等劳务性费用。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7、人员费:为直接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
      9、科研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5%作为医院管理经费:
  (1)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题及寄送资料等工作;
  (2)院学术委员会活动;
  (3)科研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补贴;
   (4)科研奖项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课题费中的合作部分如需转给协作单位,需提供原合同以及与协作单位的科研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须按科研项目申报时确定的预算范围开支。 对于不按规定开支,弄虚作假,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由纪律检查部门处理。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经费报销审批
      1、 根据财务有关规定,科研经费使用的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凭证、票据明细(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项目任务书的任务进度报告,持《科研经费结算本》,办理报销手续。
      2、科研经费报销流程 经手人签字→项目主持人签字→科教部登记、取经费本→科教部科长及科教分管院长签字→计财部及财务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销→科教部登记、归还经费本。
      3、 各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在科研项目预算的范围内,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5000元以内由科教部审批;5000-10000元以内由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则需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课题结题后,办理经费本销户手续,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研基金。有上级经费资助的课题可提取科研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
      第二十六条  科教部责对各类科研课题进展情况的跟踪、科研结题的决算和审计评价;检查评议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听取和审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科教部每年对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院核心人力资源评定、名医工程等科研工作考核的依据,具体参照«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科研工作量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24日起实施,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已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