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收到市长信箱信访编号为2016008的信访件,信访人蒋炬因病来院就医,医生开出药物处方单后,分别到医院药房、新特药房取药,医院药房的药价值几十元,新特药房的药价值200多元,所以患者认为医院医生是变相乱收费。
1、收到信访件后,我院立即到新特药房进行了调查,找到了医生开具的原处方单(痔速宁颗粒2盒、消痔栓2盒,药价共216元),根据处方诊断为痔疮,经核实,本院药房确实没有上述两种治疗性药品。另附患者蒋炬新特药房处方单复印件一份。
2、深圳海王药业公司与咸宁市政府、我院签订“药品阳光配送”协议后,我院药品都由该公司托管,新特药房属于该公司经营,设在我院门诊。由于招标与医保政策原因,医院药房许多药品没有销售,新特药房的药品对于我院药品种类也是一种补充。我院医生依据病情需要,为患者开具处方分别到本院药房、新特药房购药,并告知病人相关事宜,这种情况很常见,患者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3、我们及时与蒋炬进行联系,说明了上述情况,蒋炬表示:如果客观及政策方面原因,可以理解。最终,通过沟通解除了误会。
     今后,我院将要求医务人员加强与患者沟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